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
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18日台內戶字第 1100242070 號令修正
一、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:
(一)當事人。
(二)利害關係人。
(三)受委託人。
二、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,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:
(一)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。
(二)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,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。
(三)訴訟繫屬之當事人,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。
(四)當事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。
(五)戶長與戶內人口。但寄居人口,不在此限。
(六)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。
三、申請人須繳驗之證明文件:
(一)當事人、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,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;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。
(二)委託申請者,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;為確認委託人之 真意,戶政事務所得依行政
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,例如可調閱檔存申請書核對委託人筆跡、以電話向委託人求證或請受託
人提憑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方式。
(三)委託人為利害關係人者,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。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,得繳
驗影本,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,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。
(四)委託書、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;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、澳門作
成者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所稱身分證明文件,指國民身分
證、外僑居留證、外僑永久居留證、臺灣地區居留證、臺灣地區定居證、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。
四、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,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,由專人收件,並約定取件日期。
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作法
新式戶口名簿為電腦列印核發,登載現戶戶籍資料之現住人口及省略記事,並得依據申請人之申請,增加非現住人口或記事。新式戶口名簿具騎縫章、押花及核發機關浮水印之防偽功能,且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新式戶口名簿請領紀錄查詢功能,可供各界查驗是否為最新資料。因戶口名簿與戶籍謄本均為戶籍資料證明文件,如戶籍資料無異動,新式戶口名簿記載內容與戶籍謄本相同,可用戶口名簿替代戶籍謄本,民眾無須再往返奔波申請戶籍謄本,並可節省時間及金錢,達成民眾免申請戶籍謄本之目標。
「網路取代馬路」電子戶籍謄本真便利
以自然人憑證登入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「戶政網路申辦服務系統」之電子戶籍謄本申辦及驗證系統,點選「申辦作業」申請。即可自行列印電子戶籍謄本,且24小時隨時免費申請。